當公務員不用“肝”著急

    最新《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guī)定:
  1.急性肝炎恢復后,谷丙轉氨酶(ALT)和谷草轉氨酶(AST)持續(xù)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后,ALT和AST持續(xù)正常2年以上者,為合格。
  2.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
 ?。℉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為陽性,但ALT、AST正常者為合格。
  肝功能最主要的指標是谷丙轉氨酶和谷草轉氨酶,前者的升高程度表示肝炎病變的活動程度,后者則表示肝細胞的破壞程度。
  但是乙肝兩對半與肝功能之間并非一一對應關系,也就是說大三陽者不一定肝功能就異常,而肝功能異常者也未必是肝炎病人(藥物、劇烈運動等都可以導致單項轉氨酶升高),這樣的情況在臨床上較為常見。
  如果不查乙肝兩對半而只查肝功能,則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肝功能正常但卻具有傳染性的大三陽患者被判為合格,二是部分單項轉氨酶升高的健康者被判為不合格。這兩者的危害,都是不小的。
  為了消除乙肝歧視,我們應該既不夸大,也不縮小。
  要知道,實事求是地進行科學宣傳,讓包括乙肝感染者在內的民眾明白何種情況是不傳染的、何種情況是傳染的、如何防止傳染他人和被他人傳染,才是對乙肝感染者和社會負責任的正確做法。
  對于乙肝感染者來說,隱瞞只是一個治標不治本的辦法,誰也不能保證自己的健康狀況一輩子不被他人知曉,一旦無意中泄露,對其本人來說,后果可能是災難性的。朝夕相處的朋友在被欺騙的憤懣之下離去,多年苦心經營的社會關系網蕩然無存,這里面也關系到一個誠信問題。
  目前研究發(fā)現,乙肝無論是大三陽還是小三陽,其傳染途徑是很有限的,即母嬰、性接觸、體液或血液接觸。
  一般工作場所不可能具備這些途徑。對萬一可能的傳染威脅,最佳解決方法是提倡普及注射疫苗。因此《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說明攜帶者可以正常工作和學習,不應被視為傳染病人。
  新的公務員體檢標準是在目前愈演愈烈的乙肝歧視的大背景下出臺的,惟一不足的恰恰是仍然需要檢測兩對半。從臨床角度看大、小三陽,只要肝功能正常,皆可視為臨床治愈而不需要服藥治療。在目前尚沒有有效藥物清除病毒的情況下,作為非醫(yī)療機構,用人單位入職檢查兩對半,又無法給攜帶者提供必要的醫(yī)療幫助,這必將導致歧視產生。因此,產生了大量的排斥和歧視事件,將這部分攜帶者推到了正常社會的邊緣。為了生存,他們不得不轉入地下,逃避體檢或找人代替。這種現象對醫(yī)療機構對此類病人的跟蹤隨訪以及類似傳染病的管理控制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種困難,必須從制度上保證這些人主動配合醫(yī)療機構的跟蹤隨訪。因此,從根本上應該保護這些人最基本的生存權和就業(yè)權,同時嚴密保護病人的隱私,讓他們有穩(wěn)定的經濟保證來支持、配合醫(yī)療機構工作。只有首先保證了攜帶者的權利,才能要求其履行必要的社會義務。如歐盟的公務員體檢標準,只要求入職者如實報告其病史和健康狀況,前提是其健康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病人不會擔心因此泄露或被雇主辭退。
  近年來,發(fā)達國家所提倡的醫(yī)療模式已由過去的單純疾病的觀點轉變?yōu)榧膊?社會和人的觀點,對艾滋病、乙肝這樣的疾病應更多地從社會學而不是單純生物學角度出發(fā)解決問題。我國個別單位通過體檢篩選員工以保證其小環(huán)境“安全”,這種做法是不妥的。非醫(yī)療機構非特殊需要的行業(yè),完全沒必要檢查“兩對半”。以體檢者當時的身體狀況來決定其賴以謀生的工作問題是不人道的。就現行制度而言,既然要求入職者體檢,也應允許有異議者有復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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